深圳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和省医疗保障局的统一部署,我市定于2021年8月15日0:00停止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系统(以下简称“原系统”)服务功能,进行系统切换,2021年8月17日8:00正式启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原系统数据迁移时间
2021年7月30日22:00起,暂停各渠道所有医保业务办理,进行原系统数据迁移。
2021年7月31日6:00起,逐步恢复定点医药机构门诊记账、住院结算(含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下同)业务,2021年8月1日9:00起,逐步恢复各渠道因数据迁移暂停的医保业务办理。
二、系统切换期间医保业务停止服务及恢复时间
(一)停止服务时间
1.2021年7月26日0:00起,各业务办理渠道停止受理费用报销等业务。暂停受理业务包括:费用报销预审核、医疗费用报销(含门诊费用报销、住院费用报销)、生育费用报销(含职工生育费用报销、居民市外生育医疗费用核准)、生育津贴申领、支付失败重发、生育费用报销及生育津贴申领业务重核、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医疗救助费用报销、深圳市专属医疗险月结等业务。
2.2021年7月30日22:00起,各业务办理渠道停止办理定点医药机构一般信息变更、主要信息变更、关键信息变更、调标申请、PSAM卡管理、协议医师及协议药师管理等业务。
3.2021年8月12日0:00起,各业务办理渠道停止办理异地就医人员备案、门诊大病认定申请、门诊特定病种认定申请、门诊特定病种治疗机构变更、医疗救助对象新增受理、慈善援助类药品登记等业务。
4.2021年8月14日16:00起,各业务办理渠道停止办理个人自助变更绑定社康点、自助绑定个人账户家庭通道、用人单位选定绑定医疗机构、个人账户比例自付申请、购买深圳专属医疗险等业务。
5.2021年8月15日0:00起,原系统停止运行,暂停各定点医药机构门诊记账、住院结算。
(二)恢复服务时间
1.2021年8月17日8:00起,在国家平台中正式启用本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门诊记账、住院结算。
2.2021年8月18日14:00起,在原系统中恢复使用月结功能,各定点医药机构、各分局可继续申报和审核月结。
3.其他医保经办业务视国家平台上线情况逐步恢复。
三、系统切换期间服务指引
1.医疗、生育现金报销等涉及受理期限的业务,在原系统、公共服务系统停止受理期间临近超期的,允许其业务办理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2.异地就医人员备案业务(含本地医疗机构市外转诊),在原系统暂停办理期间,各受理窗口先收取和保存好参保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待国家平台启用服务后补录登记,备案开始时间按收取材料日期录入。
3.门诊大病认定申请、门诊特定病种认定申请、门诊特定病种治疗机构变更业务暂停办理期间,参保人可提交申请材料至门诊大病诊断医院或者具有门诊特定病种服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先收取和保存好参保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待国家平台启用服务后,通过协同平台办理补录登记,认定开始时间按收取材料日期录入。
4.基本医疗及生育保险门诊记账暂停期间,我市参保人门诊就诊请先行垫付现金,待国家平台启用门诊记账业务功能后,到垫付现金的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办理退费补记账手续。
5.市内普通住院、生育住院、家庭病床和异地就医住院结算业务暂停期间,参保人住院就诊暂不办理医保入、出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参保人收取适当押金,待国家平台启用住院结算业务功能后,再补办医保入、出院登记手续,日期登记为实际入、出院发生日期。暂停期间异地参保人在本市医疗机构办理入、出院的,也可选择全额垫付现金,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当地规定申请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6.重疾险零星参保、重疾险特药零星报销、医疗救助人员保费划拨、重疾险月结业务暂停办理期间。参保人业务申请时间超出规定时限的,允许其业务办理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7.系统切换期间,原系统(含深圳市一窗综合服务受理平台医保业务功能)、公共服务系统(含单位网上服务系统、个人网上服务系统、深圳医保微信公众号、自助服务终端、i深圳、粤省事、招商银行/建设银行APP、电子票夹小程序、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等)、深圳市网上医保业务系统(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均无法办理医保相关业务。
特此公告。
附件:医保经办业务暂停办理时间表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27日